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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却要承担全额赔偿费用,这个教训要记牢!
作者:  文章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804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29日

中学生撞上小巷里违停的三轮摩托车,

一家人将摩托车车主诉至法院,

摩托车车主很委屈,

负次要责任为何要承担全额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8日早晨,李洋洋(化名)和妈妈打了声招呼,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买早餐,熟门熟路的他在小巷中快速穿梭。然而没料到的是,一条小巷中正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停着,将巷子给“霸占”了,因反应不及,李洋洋一下撞上了车子,造成其腿部受伤,电动车也有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洋洋负主要责任,三轮摩托车车主郑林(化名)违规占道负次要责任。洋洋妈迅速赶到现场,在交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郑林立即支付李洋洋医疗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2600元。因郑林未给车子投保交强险,已被交警训诫并处以罚款3000元,他表示手上钱不够,需要母子二人一起跟自己回家拿钱。然而回到家中,家里人觉得郑林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却稀里糊涂签下调解协议承担全额赔偿,实在太吃亏了,便不同意支付,双方不欢而散。

李洋洋正好要参加今年4月份的体育中考,在之前的模拟测试中他都可以拿到满分,却因为这次事故只能拿到基本的体育分,李洋洋一家越想越气,将郑林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


庭审中郑林态度强硬,一直表示希望法官公正判决。

法官发现,郑林这番要求公正判决的说辞,恰恰说明他对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并不熟悉,于是耐心向郑林解释,交强险是所有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的险种,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受害方(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超过限额的部分才会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次事故中受害方李洋洋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因此如果郑林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将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这2600元事故损失。但郑林未投保,所以需要自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郑林这调解协议签得不冤。

郑林这才恍然大悟,表示心服口服,同时对自己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十分后悔,他当场将2600元转给了李洋洋,并感谢法官给自己上的这一课。李洋洋一家也十分感激,当庭提出撤诉。

本来要等待判决后甚至申请执行才能拿到的赔偿,在法官的悉心解释下一步到位,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也抹平了两家人心里过不去的坎。原被告最后握手言和,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了在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即使无责,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故法官提醒机动车一定要及时投保、续保交强险,避免出现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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