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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最高院:施工合同无效后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吗?
作者:  文章来源:最高裁判实务  更新时间:2021-9-2  浏览次数:661

裁判要旨:本案施工人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导致《工程合同书》无效,但施工方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按建筑面积和单价计算施工的工程价款,故案涉工程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案例索引:《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争议焦点:施工合同无效后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刘念念负责案涉工程清包五项,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工程合同书》无效,但刘念念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按建筑面积和单价计算刘念念施工的工程价款,故案涉工程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公司,诚源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念念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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