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通过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 ——原告某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邱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邱某系原告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外国股东Pharma Quality Europe S.R.L.聘请的中国区经理,负责监管原告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原告因需更换办公场所,令邱 某负责新办公室租赁事宜。寻租期间,邱某的配偶杨某与案 外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某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房屋出租给杨某。后,邱某故意 隐瞒系争房屋自杨某处转租以及系争房屋周边存在地段更 好、租金更低的同类房屋的事实,以高于市场价的标准向原 告进行汇报,并代表原告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承租 系争房屋。后原告发现这一情况,遂要求邱某及杨某共同承 担租金差价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即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将公 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邱某之妻杨某将自己承租的房屋 出租给原告,赚取差价,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邱某代表 原告与其妻杨某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背忠实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杨某与邱某共同实施了侵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与邱某共同承担法 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高管代表公司与其配偶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案件。法院判决高管及其配偶共
同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不仅维护了公司及外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商业秩序,对维护外籍 投资者利益、宣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效 应。
本文摘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2020年度商事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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