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具有代理的权利外观;其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案例索引】《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594号】
【争议焦点】表见代理构成的条件?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具有代理的权利外观;其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案涉贷款债权人浦发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与罗仕湘签订案涉系争《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应当依法依规对营业执照等申请贷款资料尽到严格审慎的审查义务。经查,长城公司提交了签订案涉系争《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提供的后寨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投资人姓名均为罗仕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登记的采矿权人为勇能公司。后寨煤矿营业执照最后的年检日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15年9月20日浦发银行与后寨煤矿签订案涉系争《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已经过期,且该营业执照缺少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年检记录。此外,后寨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后寨煤矿投资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1月8日。浦发银行只要通过工商公示信息网或者常用查询软件等稍加核实,便可以轻易知晓后寨煤矿的投资人已经发生变更。浦发银行作为案涉系争《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对人,相信罗仕湘对后寨煤矿具有代理权,存在过失。长城公司作为浦发银行债权受让人主张罗仕湘签订案涉系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