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
作者:  文章来源:最高审判研究  更新时间:2021-6-3  浏览次数:9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其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用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您是本站第 792351 位贵宾 今日访问: 622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