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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节录)
作者: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  更新时间:2021-3-31  浏览次数:27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1年9月10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经[2001]630号征求意见函  法研[2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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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并将基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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