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节录)
作者: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 更新时间:2021-3-31 浏览次数:27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1年9月10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经[2001]630号征求意见函 法研[2001]71号)
……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认账并将基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您是本站第 816798 位贵宾 今日访问: 418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