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人通过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其不仅是规范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准据。当前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设立人较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中许多条款均可由设立人自行进行约定。基于此,公司章程条款又可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本文就公司章程中较为重要的任意性条款进行相应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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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即《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发起人通过章程来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经理来担任。对于法定代表人人选确定的相应风险已于《要点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中予以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对外投资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无论是对外投资还是为他人提供担保,均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大事,稍有失误,都将给公司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尤其是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出现他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则需代为清偿。因此,公司章程允许股东、发起人就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进行约定,如对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金额进行限制性约定。在此情况下,如相关人员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通过向相关人员追责以减轻公司损失。
分红权及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基于公司法“同股同利”的原则,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但在有的情形下,为了公司经营需要等相关原因,股东之间也可以经过协商并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考虑到公司原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亲密的关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由公司的原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且允许股东之间自行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为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公司法本着 “同股同权”的原则,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与资合性较强的股份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基于各股东之间互相了解、友好信任的关系,公司法赋予有限公司各股东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允许股东自行在章程中约定各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则必须按照“一股份一表决权”的原则。
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及股东优先权行使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另外的规定。但应注意,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对外转让股权,但不能绝对禁止。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相较而言,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要求则更为严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不仅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由于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等人员在公司中居于特殊地位,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稳定的角度考虑,对前述人员转让股权也进行了严格要求。股份公司章程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 ▼
小结
综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及活动过程中的基本准则,对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关于公司章程制定及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章程照搬照抄公司法条文,制定后束之高阁;2、章程的部分约定条款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3、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内容或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确认无效或不成立。因此,公司应对章程制定工作加以重视: 首先,公司章程的制订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公司法的规定,在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股东、发起人的意思自治权利的同时,结合公司需求设计章程。 其次,公司法条文大多为任意性规范,但也有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必须在强制性规范所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基于此,公司章程制定应严格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除公司法明确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例外性规定的情形外,应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决议瑕疵有两种情形,包括“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决议无效,以及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决议可撤销两种情形。基于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决议因内容瑕疵而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