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如果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地上青苗及其他设施的补偿款也已全部拨付到位;且在实施清理前,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上生产作物的补偿金额进行了公示,清理后又组织当事人对补偿金额进行了确认,则行政机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实施清理的行为,不会损害被征地人的实际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利兰,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兰,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法定代表人范焱斌,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舒志清,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征地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 负责人文侠,主任。 再审申请人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征地服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3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以被申请人尚未对本案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保安置,无权要求再审申请人交付土地,且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腾地行为对再审申请人实体权利有实际影响,本案应予实体审理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查明,涉案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地上青苗及其他设施的补偿款也已全部拨付到位;且在实施清理前,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上生产作物的补偿金额进行了公示,清理后又组织当事人对补偿金额进行了确认。故本案中相关部门对再审申请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实施清理,不会损害被征地人的实际利益。原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八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八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