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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
最高法院案例 :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且主动腾交房屋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
作者:  文章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更新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310

【裁判要点】
在当事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且主动腾交房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峥荣,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东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裴靖瑜,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乔峥荣因诉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鄠邑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11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峥荣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二审裁定予以确认错误;本案一审、二审违反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裁判错误;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1155号行政裁定;2.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确认鄠邑区政府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再审申请人户于2018年12月28日与西安沣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京管委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结算了搬迁安置费用,沣京管委会应付乔峥荣搬迁安置补偿费共计1075863.55元;2019年1月2日,乔峥荣向沣京管委会交回整院房屋,领取了房屋安置卡;2019年1月9日,西安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将乔峥荣交回的整院房屋予以拆除。据此,在乔峥荣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且主动腾交房屋的情况下,拆迁指挥部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对乔峥荣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乔峥荣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乔峥荣的再审申请及其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乔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峥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记员  郭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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