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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
最高法院判例:对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赵峰等11人诉桥西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作者:  文章来源:行政法  更新时间:2020-11-9  浏览次数:748

【裁判要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峰等11人(名单及基本信息附后)。
诉讼代表人赵峰,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诉讼代表人龙建广,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亮,该区区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培志,男,193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如宾,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玉臣,男,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再审申请人赵峰等11人因诉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峰等11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主要理由:(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所在的粮棉厂家属院和化工机械厂南平房家属院不属棚户区。(二)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召开听证,程序违法。(三)原审没有对《房屋征收决定》附条件征收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公告,最终确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桥西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涉案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足额到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涉案项目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目的。关于未召开听证会的问题,因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并非多数被征收人,故桥西区政府未召开听证会亦不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关于附条件征收的问题,本案征收决定明确了在签约的期限内签约率达不到90%的情况下,由区征收办报区政府批准停止征收工作。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桥西区政府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延期并作出通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赵峰等1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峰、龙建广、董会民、王好兴、王春河、苗如群、芦锻、唐秀群、鲁玉珍、贾京月、李晋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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