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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公安部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7]1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
作者: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  更新时间:2020-8-7  浏览次数:635

公安部
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3]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请示》(陕公传发[2013]4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仲裁机构已受理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另一方以同一法律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参照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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