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工程项目被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经过多层的转包或分包,最终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承包人之间,很可能间隔多个的转包人或分包人。 工程款被层层拖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往往最难追讨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13年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把道路工程的水稳、油面承包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该工程,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158977元,被告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外,仍下欠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其中质保金是94769元。 2014年12月工程的质保期限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94769元以及下欠的工程款221128元,但直至今日仍未支付。 原告曹某文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被告职业技术学院辩称: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现该案尚未审结,应中止审理;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确定;质保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款,不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以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需要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具体核对,或者提供具体的合同,但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未到庭,所以工程款的数额、违约金及质保金的数额以及利息均无法查清。 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答辩称: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承建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中的水稳油面项目承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支付室外道路水稳油面工程款,但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并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某中级人民法做出终审判决:限职业技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18746178.46元及利息。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中的水稳油面项目承包给原告,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 但是,原告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能够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予以认可,因此该工程款221128元应由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769元,但该付款申请单不能体现出申请部门、付款部门等信息,也未加盖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不能证明该工程款已经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确认,原告持该付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系工程的发包方,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尚欠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17216794.8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应在欠付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对此项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文工程款人民币221128元;被告职业技术学校在欠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中,发包人是职业技术学院,总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公司,原告曹某文为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公司将水稳、油面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双方的合同无效,但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工程公司对质量认可,仍应按约定付款。经生效判决确认,发包人职业技术学院拖欠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1700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曹某文清偿。 法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法条的内容来看,实际施工人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需要几个条件: 1、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拖欠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值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的数额。3、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的数额,发包人不予承担。 另外,即使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应当合格,如果经验收或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履行修复责任,否则无权主张。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要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应当予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