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  更新时间:2020-7-17  浏览次数:24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您是本站第 792377 位贵宾 今日访问: 648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