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债券发行人没有按融资债券协议书规定偿付到期的全部本息的,应当向债券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要旨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的融资债券协议书,协议合法有效的。债券发行人没有按协议规定偿付到期的全部本息,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券发行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多家银行及证券公司联合为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合同期满后该企业不可以以银行及证券公司不给延续发行为由拒绝兑付全部本息
案例要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失效)由此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多家银行及证券公司联合为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至于该企业以银行及证券公司不给延续发行企业债券而拒绝兑付本息的理由,由于延续发行债券不是偿还债务的必要条件,且原协议对此无约定,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在合同期满后,该企业应及时兑付债券本息,而不能以银行及证券公司不给延续发行为由而拒付。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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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兑付集资券的义务主体应是举债人和担保人
案例要旨 界定兑付集资券的义务主体的基本原则是:推举债,谁偿还;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兑付集资券的义务主体应是举债人和担保人。
案号:(1996)泸中法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企业未经国家计划部门和金融行政部门批准发行债券和集资的行为违法
案例要旨 为了规范企业发行债券和集资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国家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和集资,必须经国家计划部门和金融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为非法行为。因此,判定企业发行债券和集资是否合法,其依据在于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案号:(1996)泸中法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裁判案例
5.为代垫资金的利息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由发行人负责支付给代兑付人
案例要旨 代销分销企业债券协议中均约定,一方向协议另一方支付债券兑付款的承诺。代卖企业债券协议中,约定此次发行债券系原发行债券总额按比例滚动发行,并要求被告筹备办为其继续代卖,故此次债券发行与前次债券发行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密切联系。在该协议中还特别约定被告筹备办为其代垫资金的利息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由原告负责支付给代兑付人,并由其向被告筹备办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差额资金和接受未销售完毕的债券等。根据以上约定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免除原告向被告筹备办所承担的支付债券兑付款的责任。
案号:(1999)经终字第4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6.发行人承担兑付责任
案例要旨 企业债券分销协议、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协议,除履行部分外,其余债券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合行营业部承担债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的民事责任。
案号:(1998)经终字第27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7.垫付债券款的保证人有追索权
案例要旨 企业发行债券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一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发行人(实际上的债务人)应无条件还款。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8.担保人应依协议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案例要旨 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协议履行后,在债券兑付期到来或者约定的偿付期届满时,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约承担偿还债券款的责任。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时,应当由担保人承担代为偿还责任。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债券质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