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 更新时间:2020-7-13 浏览次数:2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9年12月25日 法研[2009] 22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9] 288号《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此复
您是本站第 816798 位贵宾 今日访问: 418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