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男子方某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温州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2019年12月25日晚,方某健与朋友相约聚餐,因家庭生活不顺,吃饭的时候喝了不少酒。当晚9时40分许,他回到瑞安汀田商业街租处休息。晚9时55分许,方某健在5楼窗前拨打前妻电话,因电话未接十分生气,突然拿起房内一把椅子就往楼下商业街扔,由于用力过猛,扔出时将一扇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一起带落到商业街人行道上,玻璃散落一地,部分物件砸中一辆停放在街边的红色轿车,导致车辆左前侧受损。还没等路人反应过来,几十秒后,方某健又将一个装有热水的烧水壶抛向商业街对面人行道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周边群众见状后,立即报警,当晚方某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查,事发地段所处的商业街平日逛街、出来吃夜宵的市民较多,且事发时临街店铺大多尚在营业,街上不时有人车往来、停留,方某健的高空抛物行为对沿街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瑞安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方某健酒后故意从临商业街高层民房抛弃木制椅子和装有热水的烧水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没有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发生就在一瞬间,但却抛弃了文明与良知,抛出了犯罪与邪恶,可谓害人害己,教训惨痛。要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恶习,除了要有“刑罚制裁”外,更重要的是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在日常生活中恪守安全底线,养成“高楼不抛物”的文明习惯,这样,我们生活的环境才能真正变成适宜人居的美丽、和谐家园。
律师说法 在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不适用缓刑
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青山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就是其中一种。具体到定罪量刑,要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比如: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如果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该案中,方某健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才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方某健之所以没有被判处缓刑,是因为事发地段市民较多,属于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出于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的目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高空抛物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如果方某健的行为导致群众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