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公司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
作者: 文章来源:警事百科 更新时间:2020-5-16 浏览次数:3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
(2005年12月1日 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您是本站第 816780 位贵宾 今日访问: 400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