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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规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作者:  文章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0-1-17  浏览次数:295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9年12月17日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规定,结合我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际,制定本纪要。

一、案件范围


  本纪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三、施行时间


  本纪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纪要施行后新受理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纪要。本纪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纪要。

  本纪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素材提供: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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