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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如何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附权威学者观点)
作者:  文章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更新时间:2019-12-10  浏览次数:86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学者观点

范健、王建文编《公司法》(第五版)

      所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呈现出显著不足的状态。因各国实行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注册资本的含义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公司注册资本视为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判断标准,而应以发行资本作为判断标准。此外,由于现代各国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规定得比较低,在多数英美国家甚至不作规定。因而也不能以法定最低资本额为判断标准。在判断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时间标准方面,应以公司成立时或已成立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的时间作为计算公司资本的时间节点。
      资本显著不足常伴随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而这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更容易判断,故司法实践中法官极少将资本显著不足单独作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事由。不过,鉴于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不诚实守信的现象还较为突出,故因公司显著不足而单独适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现实需求可能逐渐凸显,相关案例可能会逐渐增多。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四版)

      资本不充足这一因素的适用因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有着较大的不同。
      1.自愿交易
      在自愿交易中,单纯的资本不充足这一因素通常并不构成揭开面纱。尤其是,在废除了最低法定资本限额的情况下,设立公司时注入名义上的资本可能是当事人为了规避风险损失而精心作出的策划。在缺乏欺诈或者其他权利滥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改变当事人的这种风险安排的。例如,X设立一家公司并且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注册资本仅仅为一元钱。Y以信用的方式将价值50,000元的货物出售给X公司,而没有对X公司的信用进行调查,也不存在任何欺诈情形。Y则不能通过揭开面纱要求X赔偿,Y的请求只能限于X公司的资产。因此,在发生资本不充足情况时,法院不会简单地适用揭开面纱原则,除非是在“非常情况”下。这种股东对合同之债承担责任的“非常情况”主要包括存在欺诈或者错误行为、没有遵守公司程式等。由此可见,基于缺乏充足资本揭开面纱在很大程度上尚须依赖于欺诈或者不遵守公司程式等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
       2.非自愿交易
      在非自愿交易的情况下,如果承认资本不充足的公司的独立存在,实际上无异于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了无辜者。因此,在侵权案件中,缺乏充足的资本则是揭开面纱考虑的首要因素,甚至可以单独适用。据此理论,在下列情形下往往导致揭开面纱:
       第一,如果公司的资本只是名义上的或者没有投入资本,揭开面纱请求则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有人设立一家公司经营游泳池业务,公司虽然设立了,但股东却没有注入资本。由于该公司雇员的疏忽,导致一孩童溺水。该股东既是该公司投资人,又是该公司的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揭开面纱原则,使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当公司只有名义资本或者没有投入资本,且其目的是从事高度危险事业的经营活动。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了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揭开面纱原则使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例如,一家公司的设立目的是根据一项合同从事爆破作业。结果由于爆破失误,造成了对毗邻财产的破坏。由于公司只有名义上的资本,而且是从股东那里借来的。股东应当对由该爆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如果公司的资本是充分的,并且足以与有关风险相当,揭开面纱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资产的减少是由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侵权案件中的债权人也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例如,X设立了一家公司经营出租车。该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最低保险要求,一辆出租车在运营中严重伤害了一行人。在这种情况下,主流意见是不应该根据揭开面纱规则使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股东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话。

朱锦清著《公司法学》

       资本不足是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刺穿理由。资本不足有法律上的不足与经济上的不足。法律上的不足是指低于法律规定的某个限额,如最低资本限额、最低保险金限额,等等。刺穿案中的不足不是指这个法定的限额,而是指经济上的不足,即从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性质和该行业容易发生的风险事件的性质来看资本额是否足以支付风险损失。这个资本额不必满足一切可以想象的债务,但应能支付风险性质所决定的合理的数额。下面的游泳池案即是明证。可见,资本是否充足是由公司所在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事实问题。这里,如果风险可投保,则保险金额应当计算为资本,因为对于侵权受害人来说保险金与公司资本是一样的。后面的纽 约出租车案是个例子。
      资本充足应以公司开始营业时为准,而不是以事件发生时为准。如果公司的初始资本充足,后来由于生意亏了,资本变得不足了,那么,即使在侵权发生时资本不足仍不能以资本不足为由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此相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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