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王律师写些专业性稍强的文章。
法律共同体成员大多都听过诉权,本文暂且不谈涉及公权力的行政诉权与刑事诉权,仅仅就民事诉权为范围而行文。 1 法律检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通过小编检索,这是与民事诉权关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定。该条原则性规定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
《民法总则》关于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 案例检索与分析
通过检索案例,小编还真暂未检索到有关放弃诉讼权利的效力的案例。不过,小编检索到了两个与放弃诉讼权利较为接近的案例。
案例一:放弃全部或者部分诉权请求的处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20号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权利请求。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百度百科检索“诉权”,其认为“诉权也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简言之,其认为诉权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讼请求权。
中国知网检索“民事诉权”,发现在学术上,一般均认为诉权是指程序意义的诉讼权利。
王律师赞成知网检索观点,这是因为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区分了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另一方面理论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也是独立而相互协调存在。
所以,王律师认为,严谨程度上,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20号裁定书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放弃诉讼请求属于放弃民事权利,而并非放弃诉权。
案例二:因公证债权文书而放弃诉权的,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6号裁定书中,最高院明确释明本案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相符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担保人明确表示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放弃诉权,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据此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最高院在此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合法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理应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之一。
也就是说,本案未经诉讼而直接执行是因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而并非依据当事人放弃诉权的约定。 3 效力分析与再起诉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效力分析 通过《民法总则》以上法条检索可以发现,放弃诉权并不在法定无效的范围之列。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放弃诉权的,放弃诉权的约定依法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放弃方再起诉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有一个问题来了,当事人一方在明确放弃诉权之后,是否有权利起诉呢?这个问题确实不太好回答。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放弃诉权的权利,那么也理应有撤销放弃诉权行为的权利,自当事人决定起诉之日起,当事人就属于当然撤销放弃诉权的行为,即便当初放弃诉权约定的有违约责任,那也属于另一方追究放弃诉权方违约责任的事宜,但这并不影响放弃诉权一方再行使诉权。
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既然约定了放弃诉权,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该放弃属于不可撤销的放弃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再行起诉的权利,否则,一方面认定放弃诉权的约定属有效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与立法宗旨。所以,不可撤销的放弃诉权的处分应该不再具备诉权,该处分应该使得诉权行使处于一种既定法律状态,即不再得到法律支持。
王律师认为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放弃诉权后是否可以再起诉,而且司法实践中鲜有放弃诉权效力的典型案例,更别提放弃诉权之后再起诉的案例,但是,从法律理论与法律宗旨上分析,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具备诚信,基于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明确约定放弃处分的权利,既然有效,就应尊重其效力。
否则,这不但会造成纵容当事人不诚信的行为的后果,还会影响法律对交易秩序与安全的保护,而且在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放弃实体民事权利的效力普遍认同的情形下,法律对放弃程序诉讼权利的行为若继续予以程序法律保护,这将有失区别对待的合理性解释。
王律师提醒大家,权利处分尤其是权利放弃在自愿、真实的前提下,应一定要慎重;否则,日后反悔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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