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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行使的六大权利
作者:  文章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更新时间:2019-9-10  浏览次数:217

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诉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申请证据保全

《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民诉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申请鉴定

《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六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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