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号简介
本公众号依托宁波大学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致力于分享经济纠纷与犯罪领域最前沿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本中心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以及触犯刑法构成商事犯罪的矛盾处理、化解和法律风险防控。 2005年7月24日,沈阳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与烟台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沈阳公司在烟台公司仓库中储存纸浆,烟台公司须保证仓库温度不能高于15度、湿度不得大于70%,需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储时间为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沈阳公司按月支付仓储费元2.5万元;不得允许未取得沈阳公司签字的出库单的单位或个人提取纸浆,否则由烟台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随后,沈阳公司将共499.815吨未漂白木浆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交付给烟台公司,烟台公司于7月27日提取货物后存放在仓库,同时出具收条。2005年8月11日,烟台公司的仓库空调发生故障,8月17日故障被初步排除,但因设备老化后来又经常发生故障,直到9月17日故障才被完全排除。在这期间,沈阳公司的纸浆一直存放在平均温度为23度的环境中,致使纸浆纤维会发生降解,开始发生霉变。烟台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沈阳公司联系,但因对方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一直无法联系上。为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烟台公司于10月12日自行将货物作为废品卖给了流动的收购废品的人,卖得价款68万元。2008年10月24日,沈阳公司向烟台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烟台公司不能提供并声称已经自行处理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23917.7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烟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公司赔偿损失161930.06美元(如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则应当按照2005年7月27日的汇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烟台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在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一、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 沈阳公司在烟台公司存储的是未漂白木浆,该货物对温度、湿度等存储条件均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双方在《仓储合同》对该批货物的存储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烟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存储要求对该批货物进行保管。烟台公司在空调设备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彻底排除故障,致使纸浆的存储条件长时间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纸浆发生霉变。烟台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烟台公司应对因此给沈阳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上,双方在《仓储合同》中对损失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即因烟台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失按沈阳公司进货价格赔偿,而且沈阳公司进货价格也是烟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故烟台公司也只能在该批货物的进货价值202425.08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烟台公司处置货物的方式不妥 本案中,烟台公司发现货物发霉后,虽也曾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联系沈阳公司,但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将沈阳公司价值20多万美元的工业原料当作废品处理,且未将其进行公证、提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危及其它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烟台公司处置货物的做法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价。
通过对本案的上述分析,对物流企业仓储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合同条款要完备 物流仓储企业在签订仓储合同时,首先应做到合同内容完备,对诸如验收项目、方法、期限、责任鉴定,损失的计算办法等重要条款更应格外重视,否则,会出现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发生分歧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其次应做到合同条款之间彼此一致,如果合同中各个条款相互之间的存在矛盾和逻辑错误,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认识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做好货物入库、出库的验收手续 物流仓储企业在办理货物的入库、出库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验收验,制作书面的验收记录,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通过办理验收手续,可以分清双方的责任,避免双方为此出现争议。
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当物流仓储企业发现入库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出现无法通知到的情形,物流仓储企业可通过登报等方式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货物的状态留存证据,为日后的处理留下相应的证据。当货物可能危及其它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时,物流仓储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不能采取放任的态度。
四、处置货物要严格依法进行 物流仓储企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处置存货人的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因此带来的风险。处置货物时,可以参考以下方式和步骤进行: 1、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货物价值进行评估; 2、以评估的货物价值为依据,通过拍卖等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出售,同时,妥善保存有关文书、发票及其它单证; 3、将出售的货款进行公证、提存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 4、事后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无法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取得联系的,可通过登报等方式进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