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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附司法解释)(二) |
作者: 文章来源:浙江刑事 更新时间:2019-3-16 浏览次数:220 |
 浙江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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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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