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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在微信群中发红包,也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聚法案例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3-1  浏览次数:231

指导案例106号
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期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谢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高某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谢某军、高某樵、杨某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

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某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某樵、杨某彬、高某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某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军、高某樵、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军、高某樵、杨某彬、高某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某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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