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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规范适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案裁判观点汇总
作者:  文章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更新时间:2019-1-28  浏览次数:16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期(1篇刑事案例)

案例争点:刑事被告人临界年龄的认定方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

裁判要旨:
1.刑事被告人年龄认定尤其是临界年龄认定发生争议,穷尽证据调查和证明手段仍无法查明,或者查实的证据有瑕疵、相互矛盾或者证明力较低的,一般采用以下规则处理:一是户籍优先原则。证据相互矛盾时,以认定户籍登记资料为原则,对户籍资料不予采信为例外。二是书证优先原则。有关部门存档的书证,其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证言矛盾时,以书证认定优先于证人证言为原则,对书证不予采信为例外。三是参考鉴定原则。如果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跨龄鉴定幅度,该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加以适用。

2.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定无法查明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1篇刑事案例)

争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1篇刑事案例)

案例争点:反向炒信与破坏生产经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要旨:
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

三、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告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案例索引:(2016)苏01刑终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1篇刑事案例)

案例争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何认定——张志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若某部法律中未对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制度,该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的,则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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