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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到哪报案?
作者:  文章来源:旅游与法律  更新时间:2019-1-7  浏览次数:306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
本文以深圳为例,介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具体管辖分工,也就是当事人经常咨询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到哪里报案”?

在深圳地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行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分局经侦大队和派出所三级管辖办理。

什么是三级管辖?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总队(或局);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支队(或局);区、县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各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分别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
1.经侦局管辖案件范围:
(1)只能由经侦局办理的27种案件,主要是案件复杂,如涉及证券类犯罪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及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犯罪案件。这27种案件包括: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2)涉案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主要是根据案值大小来划分。
(3)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2.分局经侦部门管辖案件范围:
(1)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2)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4)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5)外国人犯罪案件。
3.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对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案件,报案人可以到相关经侦部门报案。
再次强调的是,此处仅以深圳为例,当事人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规定和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很多时候,仅凭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可能仍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经侦部门。

怎样确定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这里需要注意几种特殊的管辖情形:
1.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1)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2)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报案时提供哪些材料?
报案要提供必要的报案材料。特别注意报案的前提是: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报案时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
1.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2.报案材料。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3.基本证据材料。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4.其他情况。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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