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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8-12-18  浏览次数: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2.28 【实施日期】 201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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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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