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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