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行政诉讼
案例二、原告周某诉被告温州市环保局、文成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作为案
作者:周云律师  文章来源:周云律师  更新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296

案例一、原告周某诉被告温州市环保局、文成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早在2013年前,文成县为落实相关环保政策,县府办发文对所谓的“黄标车”,在县城的建设路、县前街等中心路段实行限制通行措施,县交警部门在建设路垟桥头路口、县政府门口、伯温路移动公司路口和阳光大酒店路口设置“黄标车”禁止通行处罚的自动拍摄设备。周某的柴油版越野车于2004年4月购买,县环保部门于2014年未经检验将周某的越野车定为“黄标车”,2014年该车辆曾六次开过上述禁止通行的路口被自动拍摄,接到每次罚款100元的通知,2014年下半年,周某接到市交警部门电话,被口头告知2015年该车因属“黄标车”将不予年审。
2015年3月,周某驾驶该车到文成县安顺机动车检测公司要求年审,被告知该车被温州市环保局锁定系统,不得进入检验程序进行检验。故周某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文成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文成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通知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应诉,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应诉通知后主动撤销了禁止周某“黄标车”年检的违法行政行为,文成县交警部门也主动撤销了将对周某“黄标车”在县城有关路段禁止通行的六次罚款,周某的“黄标车”于2015年3月顺利得到年检。
(二)争议焦点、难点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通常是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
据称按排放限值比较,一辆黄标车的排放量分别相当于5辆国Ⅰ、7辆国Ⅱ、14辆国Ⅲ、20多辆国Ⅳ汽油车。这类在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达到相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路行驶。黄标车由于单车排放高,应优先管控和淘汰。 
在地方,“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2013年1月,由于空气污染问题,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淘汰黄标车的方案措施。
2015年12月20日起,北京全天禁止黄标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北京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日前联合发布了相关通告。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限制“黄标车”的存在。
1、环保、交警和检测公司未经合法程序口头通知、禁止所谓的“黄标车”不得进入检测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33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故擅自直接禁止汽车检测属违法,机动车经检测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属合法。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故只有检测后经检修排放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三年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才达到强制报废的法定标准。
2、交警部门在有关路口设置自动拍摄设施,以尾气排放不合格为由对“黄标车”进行罚款违法,如因汽车尾气排放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环保部门,而非交警部门。
(三)生效裁判
被告同意周某“黄标车”年检后原告撤诉。
2016年1月起,“黄标车”、“绿标车”标志不再适用。


您是本站第 792633 位贵宾 今日访问: 92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