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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案例一、原告周某诉被告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某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周云律师  文章来源:周云律师  更新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286

案例一、原告周某诉被告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林红,三被告为了解决建设“温州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项目建设资金困难问题,于2004年11月-2006年3月期间,向原告借款49.7万元。该项借款原告与被告林红及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通过协商,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至2008年3月“温州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项目建成后,原告可以有二种选择,一是由三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按原告借款49.7万元的150%作价回购原告的股权即74.55万元,三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二是由原告以6630元/平米的价格受让三被告的“温州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8层806号建筑面积约148.35平米房屋一套,房屋交付时间于2008年9月30日前,原告的借款49.7万元抵作房款并按实际面积与三被告结算。并约定如原告既不选择回购又不选择“受房”的,视为按回购转让处理。但事后被告方因故不能交房。
《协议书》还约定违约金的计付方法:被告方如不能交房的,按回购办法处理,并由被告方按回购款及应返还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2008年4月10日后的违约金。
但三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起,经原告无数次的协商和主张偿还上述款项,至今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分文偿还义务。
(二)争议焦点、难点
1、原被告协议书约定的被告义务履行期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而至2018年5月22日原告起诉日已经整整过去十年余,而原告至起诉前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如何收集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证据,是解决本案的首要问题,通过代理人缜密的取证,成功收集到了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证据,为本案的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2、协议书没有加盖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印章,本案如何最大限度的增加被告人数,如何从事实到证据方面整理诉讼思路,争取立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林红为共同被告诉请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本案的核心。因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已被温州中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被告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已经明确,本案即使胜诉,原告的财产如何得到偿还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代理人从事实入手,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成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三)生效裁判
    2018年11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2018)浙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款项74.55万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0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20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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