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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案例一、原告周某诉被告浙江省文成县南田粮管所、峃口粮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周云律师  文章来源:周云律师  更新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279

案例三、原告周某诉被告浙江省文成县南田粮管所、峃口粮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1962年普师毕业后分配粮食部门工作至退休,期中2000年1月年至2003年4月在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工作,2003年4月调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工作,2004年12月在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退休。
1998年以来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成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未能很好的适应改革的新形势,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全县粮食企业拖欠职工多年工资现象至今未得到解决。原告所就职的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从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连续39个月没有支付原告一分工资(法定工资每月527元),拖欠的工资总额20553元至今未补发。原告所就职的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从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连续21个月没有支付原告一分工资(法定工资每月527元),拖欠的工资总额11067元至今未补发。原告被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拖欠工资共60个月,计31620元。
为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原告于2002年3月13日起至今,先后11次书面向文成县人大常委会、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以及新闻媒体投诉反映,而得到的回复确是粮食部门无钱解决不了或者说是原告属自谋出路的一员,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答复也是前后自相矛盾敷衍了事。
原告一审于2015年12月22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争议焦点、难点
    本案系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虽然在本质上同属普通的拖欠劳动工资案件,但我国从1993年起由于粮食流通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及政企分开,因国家政策变化,致粮食企业出现生存环境困难而不能正常向职工发放工资现象,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三)生效裁判
    2016年7月6日-2016年12月14日,一审文成县人民法院、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本案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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