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
案例一、原告金某诉被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 |
作者:周云律师 文章来源:周云律师 更新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243 |
案例二、原告金某诉被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7日,原告因鼻炎到原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被告诊断原告患有“鼻中隔偏曲”,安排原告于2005年12月12日11时45分入8号手术间,在全麻下行“鼻中隔偏曲矫形术”。但因麻醉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差、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监护职责,将气管导管数次误插入食道而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致使原告因呼吸心跳停止时间过长,大脑严重缺氧,致大脑皮层细胞大量坏死,造成被告呈终身“植物人”状态。原告于2006年12月8日第一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期间经中院委托,先后进行了三次鉴定。
温州市医学会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温州医鉴(2007)02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12月13日,浙江省医学会浙江医鉴(2007)119号鉴定书,作出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2008年7月14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就被告医疗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原告定残后的护理人数、和营养费等问题作出鉴定结论:“患者在接受手术麻醉治疗过程中发生第一次气管插管误入食道的操作失误以及此后在医学处置上的缺陷,是导致麻醉不良事件和患者呈现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后果的主要原因力。患者现处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俗称植物人),具有完全护理依赖情形,需要二人给予疾病照料、康复理疗活动和一般生活护理。患者现疾病状态除接受半流质软食维持生命活动外,还具有进一步添加营养成分和物质的必要性。营养费标准尊重医患双方达成的协商意见,或请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标准给予最终确定。北京地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营养费标准(40-60元/天)以供参考。”
(二)争议焦点、难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医疗事故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其等级和责任承担问题,因当时的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能由市级以上医学会(市、省和中华医学会)负责鉴定,而医学会鉴定专家基本上是三甲以上医院的专家,与各级医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很难实事求是的作出鉴定结论,这点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且在本案中被告方掌握了所有的病案资料,在医疗过程中原告方并不知晓被告方的医疗行为,本案中被告起初故意隐瞒了造成原告成植物人的事实,称是药物过敏造成,并篡改了相关的病案资料。
周云代理本案后,经过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和积极的取证工作,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系被告在施行麻醉手术时,数次将气管导管误插入食道,致原告缺氧造成。在温州市中院经办法官的支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才扭转本案被动的局面。
(三)生效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6)温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对原告因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赔734020.67元。原告不服原判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1日以(2009)浙民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2017年5月18日,因原判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到期,原告第二次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7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302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75936元。
2018年9月18日,因原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赔偿项目到期,原告第三次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302民初10978号《民事判决书》当庭宣判被告赔偿821296元。
小结:
原告金东炜于2005年12月因医疗事故成终身植物人的十三年来,历经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其中二次医学会鉴定失败,最后一次司法鉴定仍未得到全部责任的结果,至一审作出判决,经上诉后,二审终审判决于2009年6月21日作出,耗时整整三年零六个多月,但最后获赔仅80%的赔偿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及其生效判决并未完全公平和合理。如护理费等判赔项目,从2008年的85元/天,至2018年涨至200元/天,以及其他大量费用的支出(如住宿费、交通费等),法院基本不支持。至2018年9月原告成植物人的第十三个年头,原告前二次起诉共获赔809956.67元,而原告为此已花费100多万元,因此负责数十万元。由此可见,原告因被告一手制造的医疗事故成终身植物人,不但得不到一分赔偿,甚至要为此负债几十万元,公平和法理何在?
家破人亡,人财两空是原告遭此劫难的真实写照。
2018年11月15日,原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第三次百万民事赔偿诉讼。主审法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方旭东,通过短短的个把小时的庭审,在迅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被告赔偿821296元,在现有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周云律师自1995年代理诉讼来,对审判结果和审判效率最满意的百万民事赔偿案件之一。
我为方旭东法官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五星点赞!
我为方旭东法官高效和务实的审判作风五星点赞!
我为方旭东法官专业而智慧的审判艺术五星点赞!
周云律师瑾此代表原告及其家属,向共和国尊严的国徽致敬!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致敬!向共和国象方旭东一样所有坚持公平和正义的优秀法官致敬!
只要原告还活着,诉讼依然继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