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周云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首页 周云律师 成功案例 今日动态 法律法规 我的伙伴 工作之余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民事诉讼
案例一、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买卖纠纷案
作者:周云律师  文章来源:周云律师  更新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1575

案例一、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买卖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于1995年1月12日下午,在被告林某服装店里以2700元购买了一件虎豪牌女式绵羊皮风衣。原告穿了几天后,听知情人说,这件皮衣系被告林某妻子穿用后出售的,于是原告周某到被告店里理论,要求退货遭被告拒绝,后原告亲戚去协商反遭被告林某等人殴打,原告后向文成县消费委投诉解决该纠纷未果,后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争议焦点、难点
争议焦点:该皮衣是否属于以旧充新的旧皮衣。诉讼难点:证明系旧皮衣的证据取证难。
周云代理本案时(系首次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接受委托后,发现该皮衣确系存在翻新的痕迹,于1995年3月1日将该皮衣送厂家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虎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厂家鉴别:该皮衣是93年下半年生产的AB-74型女式皮衣,但皮衣上挂的是AB-80型男式皮衣合格证,同时挂上了94年10月以后才有的真皮标志,故认为该皮衣系93年买去穿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的。但文成县人民法院仍认为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以(1996)文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经代理人申请委托温州市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所对该皮衣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该皮衣内衬底边里子沾黑、袖口胶水沾皮、门襟纽扣一重钉、袖口门襟等处已磨损呈光亮,故该皮衣已再度上光。
(三)生效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3日,以(1996)温民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文成县人民法院(1996)文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周某退回林某“虎豪牌”女式皮衣一件、林某退回周某皮衣货款人民币2700元;
三、林某赔偿周某损失人民币2700元。


您是本站第 792138 位贵宾 今日访问: 409
执业机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
电话:13868688119 18905873977 邮箱:419610065@qq.com 浙ICP备19015599号 浙公网安备 33032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