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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鹿城法院的方旭东法官五星点赞!
作者:周云律师  文章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8-11-28  浏览次数:308

原告金东炜十三年前,年仅26岁时,于2005年12月12日,在温医二院全麻下行“鼻中隔偏曲矫形术”时,因责
任医生将气管导管多次误插入食道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致
原告金东炜成终身植物人。
2006年12月8日,经协商无果原告金东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期间经中院委托,先后进行了三次鉴定。
温州市医学会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温州医鉴(2007)02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12月13日,浙江省医学会浙江医鉴(2007)119号鉴定书,作出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2008年7月14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就被告医疗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原告定残后的护理人数、和营养费等问题作出鉴定结论:“患者在接受手术麻醉治疗过程中发生第一次气管插管误入食道的操作失误以及此后在医学处置上的缺陷,是导致麻醉不良事件和患者呈现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后果的主要原因力。患者现处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俗称植物人),具有完全护理依赖情形,需要二人给予疾病照料、康复理疗活动和一般生活护理。患者现疾病状态除接受半流质软食维持生命活动外,还具有进一步添加营养成分和物质的必要性。营养费标准尊重医患双方达成的协商意见,或请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标准给予最终确定。北京地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营养费标准(40-60元/天)以供参考。”
2008年12月31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2006)温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医二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赔734020.67元。原告不服原判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1日以(2009)浙民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2017年5月18日,因原判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到期,原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7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302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75936元。
2018年9月18日,因原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赔偿项目到期,原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第三次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302民初10978号《民事判决书》当庭宣判被告赔偿821296元。    
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时,原告金东炜第三次对被告提起的百万民事赔偿诉讼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该院副院长方旭东,通过短短的个把小时的庭审,在迅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便当庭宣判被告温医二院赔偿821296元,在现有法律范围中,最大限度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周云律师自1995年代理诉讼来,对审判结果和审判效率最满意的百万民事赔偿案件之一。     周云律师为方旭东法官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 点赞!     周云律师为方旭东法官高效务实的审判作风☆☆☆☆☆点赞!     周云律师为方旭东法官专业而智慧的审判艺术☆☆☆☆☆点赞!     周云律师代表原告及其家属,向共和国尊严的国徽致敬!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致敬!向共和国象方旭东一样所有坚持公平和正义的优秀法官致敬!                     周云(文成县卫计局公职律师)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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